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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8-05-14     来源:   编辑:   查看: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了加强学校对学院工作的研究、指导和检查,增强学院教学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实现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组织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以推动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为主要宗旨,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咨询、检查和指导。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学副院长担任,日常工作由副主任组织实施。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指导、评价全院教学工作的常设机构。委员会由7-9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在其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身体健康,能顺利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担任。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如因人事变动,可根据需要适时做出相应调整。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每届委员会至少保留三分之一的上届委员。

(五)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在教学科研办公室。

二、职责

(一)研究审议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根据学院发展的整体规划及工作计划,对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

(三)审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考试、实验)大纲等重要教学文件的可行性。

(四)研究、审议与教学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

(五)研究讨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项目、(各专业系)教研室建设、教学实验室的设置和实施方案。

(六)讨论、审议、参与学院举行的各种教学评奖活动。

(七)适时对各专业系(教研室)的教学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通过听课、抽阅教案、巡课(考)、搜集学生意见等方式,调查、研究、分析、评价各专业系(教研室)的教学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供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时参考。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每个月听课应不少于2学时,并形成教学情况的小结交秘书处存档。

(九)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师资队伍建设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制度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同时经委员会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教学工作,通报情况。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委员提交的意见和建议,处理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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