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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023-06-09     来源:音乐学院   编辑:王山春   查看: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院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组通字〔201810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内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政联席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贯彻落实学校党政关于学院办学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实施方案。

2.学院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等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研究制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研创作等改革方案;

5.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和科研成果认定方案和办法。

6.讨论拟订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7.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8.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9.学院工作中应由学院党组织工作会议先审核,进行政治把关的重要事项,包括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

10.研究处理按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和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3.讨论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等具体事项,部署、协调全院的行政工作,听取学院四办及教研室的重要工作汇报。

4.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5.学院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重要事项。

6.学院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7.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院学科与专业设置、建设与评估、调整等重要事项。

9.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0.院级教研项目设立,教研经费管理,教研成果申报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1.学院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2.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3.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思政”建设和师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4.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5.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6.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7.其他事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8.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院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时由院长委托的院领导主持。

第七条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提出,院办收集汇总。分管院领导必须责成相关办公室或教研室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对于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凡分管院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

第十条对重要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提交校内有关学术机构审议或组织专家评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除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外,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二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院长办公会的与会人员包括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出席人员为分管教学、科研、行政、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列席人员为学院四办主任。

第十四条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涉及到有关教研室的,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提出议题的分管院领导的提议,确定有关教研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第十五条院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由院办负责。

第十六条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院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为: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决策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表示同意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十八条院长办公会决议一旦形成,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出席会议的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议不同的意见,违者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凡是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第二十条对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会议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人员,须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与会人员代为转达。

第二十二条与会人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和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由各分管院领导根据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予以落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院长。

第二十四条对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可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有关院领导、委派院办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在院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确实必须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二十六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第二十七条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院长办公会记录纸质文档和会议纪要纸质、电子文档均应按规定整理归档、存放。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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